科研項目審計管理規(guī)定
科研項目審計管理規(guī)定
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,提高科研項目質量,保障資金使用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科研項目審計管理規(guī)定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,提高科研項目質量,保障資金使用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科研項目審計管理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科研項目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科研項目的經費、設備、材料、勞動等財務收支的真實性、合規(guī)性、效益性進行審計監(jiān)督。
第三條 科研項目審計應當遵循科學、公正、客觀的原則,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審計工作的領導和指導,完善科研項目審計制度,提高科研項目審計水平。
第二章 審計范圍
第五條 科研項目審計范圍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科研項目的經費、設備、材料、勞動等財務收支。
(二)科研項目的設計方案、設備采購、施工建設、設備維護等財務收支。
(三)科研項目的驗收、績效評估等財務收支。
第六條 科研項目審計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標準規(guī)范對科研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審計,確保審計工作全面、準確、規(guī)范。
第七條 科研項目審計應當包括審計計劃編制、審計程序實施、審計結果處理等過程,確保審計工作的完整性和科學性。
第三章 審計程序
第八條 科研項目審計應當遵循以下程序:
(一)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計劃編制和實施進行審核,確保審計程序規(guī)范、合法。
(二)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(jiān)督,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。
(三)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證據進行收集、審核和鑒定,確保審計結論準確、可靠。
(四)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,確保審計報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標準規(guī)范。
(五)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結果向相關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,并告知被審計單位。
第九條 科研項目審計應當實行審計報告制度,審計機構應當定期向相關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審計報告。
第十條 科研項目審計結果應當客觀、公正、公開,相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審計結果的利用和反饋。
第四章 審計結果處理
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審計結果應當由審計機構向相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,并告知被審計單位。
(一)審計結論對被審計單位具有約束力,被審計單位應當據此開展相關管理工作。
(二)審計結論對相關人民政府具有約束力,相關人民政府應當據此開展相關管理工作。
(三)審計結論對相關社會組織具有約束力,相關社會組織應當據此開展相關管理工作。
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審計結果應當公開,相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審計結果的宣傳和利用。
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審計結果的處理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標準規(guī)范,確保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。
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審計結果的處理應當由審計機構負責,相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審計結果的監(jiān)督和反饋。
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十五條 違反科研項目審計管理規(guī)定,未履行審計職責或者未依法履行職責的,由審計機關依法給予警告、罰款、責令停產停業(yè)等行政處罰。
第十六條 違反科研項目審計管理規(guī)定,篡改、銷毀審計證據或者不如實報告審計結果的,由審計機關依法給予警告、罰款、責令停產停業(yè)等行政處罰。
第十七條 違反科研項目審計管理規(guī)定,拒絕或者阻礙審計工作的,由審計機關依法給予警告、罰款、責令停產停業(yè)等行政處罰。
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審計結果的處理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標準規(guī)范,確保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審計管理規(guī)定由國務院審計機關制定。
第十五條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與本管理規(guī)定不符的,以本管理規(guī)定為準。